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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条:本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如下: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第二条:定义
在本公约中: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按上述第(一)项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三)“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四)“缔约国”指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在它们之间也通用的国家。
(五)本公约经必要修改对根据第三十三条所述之条件成为其缔约方之也适用。在此意义上,“缔约国”亦指这些。
第三条:与其他国际文书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
(一)改变与任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世界遗产根据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享有的地位,或降低其受保护的程度;
(二)影响缔约国从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或使用生物和生态资源的国际文书所获得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第二章
公约的有关机关
第四条:缔约国大会
一、兹建立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大会为本公约的高权力机关。
二、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它作出此类决定或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
三、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第五条: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兹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在本公约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效之后,由参加大会之缔约国选出的18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
二、在本公约缔约国的数目达到50个之后,委员国的数目将增至24个。
第六条:委员国的选举和任期
一、委员国的选举应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
二、委员国由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任期四年。
三、但次选举当选的半数委员国的任期为两年。这些国家在次选举后抽签。
四、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国进行换届。
五、大会还应选出填补空缺席位所需的委员国。
六、委员国不得连选连任两届。
七、委员国应选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有造诣的人士为其代表。
第七条:的职能
在不妨碍本公约赋予的其它职权的情况下,其职能如下:
(一)宣传公约的目标,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二)就好的做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
(三)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订利用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
(四)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
(六)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将报告综述提交大会;
(七)根据制定的、大会批准的客观遴选标准,审议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并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 列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述及的名录和提名;
2. 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国际援助。
第八条:的工作方法
一、对大会负责。它向大会报告自己的所有活动和决定。
二、以其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三、可设立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的临时特设咨询机构。
四、可邀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确有专长的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任何自然人参加会议,就任何具体的问题向其请教。
第九条:咨询组织的认证
一、应建议大会认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组织具有向提供咨询意见的能力。
二、还应向大会就此认证的标准和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条:秘书处
一、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
二、秘书处起草大会和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和确保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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